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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宣導:請本學會會員及國內婦產科醫師依實證醫學標準流程執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及處置。
台灣母胎醫學會,依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104年6月8號來函(國健婦字第1040401463號),辦理宣導事項。
請本學會會員及國內婦產科醫師依實證醫學標準流程執行孕婦乙型鏈球菌篩檢及處置。要點如下:
1. 所有孕婦(包括已安排準備剖腹產者)皆應安排於35-37週進行乙型鏈球菌篩檢。(除非此孕婦曾產下胎兒感染乙型鏈球菌或孕婦在孕期曾有乙型鏈球菌泌尿道感染,可直接於待產時抗生素治療)。
2. 採檢部位:應包括陰道外三分之一及肛門擴約肌內,二個採樣檢體。
3. 篩檢陽性:請於孕婦待產時啟動抗生素治療,請勿於未進入產程前給予口服抗生素治療。